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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條款

17. 責 任 限 制

閣 下 清 晰 理 解 及 同 意 ,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範 圍 內 , 倘 若 因

  1. 使 用 或 不 使 用 服 務 ;
  2. 因 透 過 或 從 服 務 購 買 或 獲 取 的 任 何 內 容 、 其 他 資 訊 或 服 務 或 接 收 的 訊 息 或 訂 立 的 交 易 而 導 致 須 購 買 替 代 貨 物 及 服 務 的 費 用 ;
  3.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或 變 更 閣 下 傳 輸 的 資 料 或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;
  4. 任 何 第 三 方 就 任 何 服 務 之 聲 明 或 行 為 ; 或
  5. 與 服 務 有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, 所 導 致 之 直 接 、 間 接 、 事 故 性 、 特 殊 、 後 果 性 或 懲 戒 性 損 失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溢 利 、 商 譽 、 使 用 、 資 料 損 失 或 其 他 無 形 損 失 ) , 生 活 易 將 無 須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

生 活 易 對 用 戶 就 服 務 , 儘 管 本 文 的 規 定 , 倘 仍 有 承 擔 的 責 任 , 僅 限 於 有 關 的 交 易 金 額 或 招 致 的 直 接 損 毀 ( 以 較 小 者 為 準 ) 。

18. 知 識 產 權 及 版 權 代 理 人

生 活 易 遵 守 版 權 法 並 希 望 用 戶 遵 守 該 等 法 例 。 未 經 授 權 複 製 、 散 佈 、 修 改 及 公 開 展 示 版 權 作 品 屬 於 侵 犯 版 權 所 有 者 權 利 的 行 為 。 閣 下 使 用 服 務 的 條 件 之 一 , 為 閣 下 須 同 意 將 不 會 使 用 本 網 站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。 倘 收 到 任 何 有 關 用 戶 使 用 本 網 站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或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的 通 知 , 生 活 易 有 權 終 止 該 等 用 戶 的 登 記 。 倘 生 活 易 收 獲 任 何 涉 及 用 戶 使 用 本 網 站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的 通 知 , 生 活 易 將 對 此 進 行 調 查 。

生 活 易 將 對 宣 稱 使 用 本 網 站 進 行 侵 權 的 指 控 ( 向 「 指 定 版 權 代 理 人 」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, 按 下 文 的 方 式 識 別 ) 作 出 快 速 回 應 。 倘 閣 下 為 版 權 所 有 者 , 或 獲 授 權 代 表 版 權 所 有 者 行 事 , 或 為 版 權 的 獨 有 權 所 有 者 , 請 提 交 閣 下 確 信 本 網 站 正 在 發 生 或 已 發 生 該 等 版 權 行 為 的 侵 權 通 知 , 並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給 本 公 司 指 定 版 權 代 理 人 :

  1. 閣 下 宣 稱 遭 受 本 網 站 侵 權 的 版 權 作 品 的 名 稱 , 或 倘 為 多 個 版 權 作 品 , 則 為 閣 下 宣 稱 遭 受 本 網 站 侵 權 的 版 權 作 品 清 單 ;
  2. 閣 下 宣 稱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的 內 容 之 素 材 的 說 明 ;
  3. 閣 下 的 住 址 及 收 件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、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及 其 他 詳 細 聯 絡 資 料 ;
  4. 閣 下 的 誠 信 聲 明 , 表 明 爭 議 的 版 權 材 料 之 使 用 未 獲 得 版 權 所 有 者 、 其 代 理 人 或 法 例 授 權 ; 及
  5. 閣 下 的 誠 信 聲 明 , 表 明 閣 下 提 供 資 料 為 準 確 及 閣 下 乃 版 權 所 有 者 或 獲 授 權 代 表 版 權 所 有 者 行 事 或 閣 下 持 有 版 權 的 獨 有 權 。 所 有 侵 權 聲 明 須 傳 遞 至 生 活 易 的 以 下 「 指 定 版 權 代 理 人 」 :

香 港 九 龍 紅 磡
德 豐 街 22 號
海 濱 廣 場 第 二 期 12 樓 1209 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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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 戶 服 務 經 理

電 子 郵 件 :mailto:support@esdlife.com

19. 規 管 法 律

條 款 及 條 件 將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( 「 香 港 」 ) 法 律 詮 釋 及 本 協 議 受 其 法 律 規 管 , 無 須 理 會 其 法 律 條 文 之 衝 突 。 閣 下 同 意 閣 下 對 生 活 易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償 須 提 呈 香 港 法 院 解 決 。

20. 可 分 割 性

倘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任 何 一 款 或 多 項 條 款 , 或 其 任 何 情 況 下 之 應 用 由 於 任 何 原 因 在 任 何 方 面 被 宣 佈 為 無 效 、 非 法 或 不 可 執 行 , 則 該 條 款 或 條 件 及 條 款 在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及 條 件 之 餘 下 部 份 的 有 效 性 、 合 法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均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。

21. 本 中 文 譯 本 僅 供 參 考 之 用 , 倘 若 中 、 英 文 本 之 文 義 有 異 , 應 以 英 文 原 文 為 準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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